第一条 奖励对象
具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经验, 为瓯海提供第一手项目信息 、 协助促成项目落地,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评审确认的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咨询中介机构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注册资本 1 千万人民币及以上 。
3.具有引进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或 1 千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的招商业绩 。
(二) 其他在外商会(行业协会等) 、 实力 “ 温商 ” 等单位或个人 。
行政机关 、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国有企业中党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项目 投资方和合资方等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公职人员的引荐实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条 奖励条件成功引 进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我区招商引资鼓励导向;
(二) 在我区购买或租赁土地 、 厂房 、 写字楼等用于项目建设或办公;
(三) 本办法施行之日 起新引 进的, 并为我区带来经济贡献的总部经济 、 高端制造 、 科技创新 、 产业金融 、 高端商贸和现代服务等产业项目(内资项目不包含房地产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不受产业限制);
(四) 总投资亿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投资的 。
第三条 奖励金标准
引荐奖按项目 实际市外到位内 、 外资金额按下表标准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
引荐方业绩突出 、 贡献巨大的, 由区委 、 区政府授于 “ 招商大使 ” 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奖励金支付方式
奖励金在项目 推进进度符合市( 区) 相关要求且投资到位30% 、 60% 、100%时, 可按实际市外到位内 、 外资比例, 以 3: 3:4 分三期兑现 。 同时, 内资项目需在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大于项目引荐奖励金额后方能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金申请
(一) 引荐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随时申报奖励资金 。
(二) 引 荐方取得的引 荐奖, 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
第六条 为我区引进世界 500 强 、 中央大型企业( 集团) 、中国企业 500 强 、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 行业 100 强 、 省级及以上隐形冠军等企业的, 项目 带动性强 、 经济贡献特别巨大的, 投资总额未达亿元但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引 领作用的项目, 其引荐奖励可报区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
第七条 引 荐方引 荐的项目 若出 现严重经营异常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对该项目的引 荐奖励 。
第八条 对于恶意包装项目 、 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引 荐奖励 、与 项目 引 进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 违规套取引 荐奖励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引荐方, 一经发现, 引荐方公司及法人代表将被列入黑名单,且不予奖励; 已给予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