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区域政策
区域政策

【"1+1+10"】瓯海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18-03-23 来源: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一条 申报主体 

适用范围: 基础性服务业 、 生产性服务业 、 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性服务业; 重点包括信息服务 、 专业服务 、 居民服务 、 文化创意 、 教育医疗 、 民政康养等行业及其他带动能力强的功能型 、平台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 

第二条 平台管理奖 

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的各类现代服务业园区 、 集聚区发展 。 首次被认定为省级 、 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 分别对集聚区管理单位奖励 50 万元 、 30 万元, 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 、 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第三条 企业管理奖 

(一) 鼓励做大做强 。 对首次认定为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 、 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 的单位, 分别奖励 20万元 、 10 万元 。 

(二) 鼓励个转企 、 小升规 。 对当年个体经营户 转为企业的奖励每家 5 万元; 对当年从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为规模以上的奖励每家 10 万元 。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 对于在我区设立的非总部型企业,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超过 200 万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 

(二) 当年综合贡献度首次超 1500 万元 、 2000 万元 、 3000万元 、 5000 万元 、 7000 万元 、 1 亿元, 分别奖励 15 万元 、 20 万元 、 30 万元 、 50 万元、 70 万元 、 100 万元; 对首次超 1.5 亿元 、2 亿元 、 2.5 亿元 、 3 亿元…… (以此类推), 分别奖励 150 万元 、200 万元 、 250 万元 、 300 万元…… (以此类推) 。 

(三) 对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 、 3 亿元、 1 亿元 、 6000 万元 、 3000 万元且增速 25%以上的, 分别奖励 50 万元、 40 万元 、 30 万元 、 20 万元 、 10 万元 。在此基数的基础上营业收入每增加 10%的, 奖励额度相应提高 1万元 。 

第五条 租用经营奖 

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超过300 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每月最高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一年一奖), 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对企业的经营式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支出 。 

第六条 落户奖 

对于在我区新设的非总部型企业, 按照企业第一年度综合贡献度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 。 综合贡献度达到 300 万元的, 奖励50 万元; 综合贡献度达到 500 万元的,奖励 100 万元; 综合贡献度达到 800 万元的, 奖励 150 万元; 综合贡献度达到 1000 万元的,奖励 200 万元 。 世界 1000 强 、 中央大型企业 、 中国企业 500 强达到上述要求的,在奖励基础上上浮 20% 。 

第七条 人才奖 

对年度工资薪金 20 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 、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监事会主席 、总经济师 、 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 

第八条 其他奖励 

(一) 对提供政策咨询 、 加强行业自律 、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发挥行业管理服务作用明显的服务业行业协会, 经评定每年奖励5 万元 。 

(二) 对新获得国家 、 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技术评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 、 5 万元 。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