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股改奖励
第一条 净资产 500 万元以上 、 实际经营年限在 1 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
第二条 企业因开展股份制改造比上一年增加的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由财政部门按 50%的比例予以奖励 。 重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按 80%的比例予以奖励 。
第三条 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奖励 。
第二章 上市挂牌奖励支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在 A 股( 主板 、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境外上市, 完成中介机构签约奖励 100 万元, 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 万元,上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奖励 100 万元, 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被受理奖励 100 万元, 过会后再奖励 150 万元 。 实施境外上市的, 已向所签上市中介服务机构支付首期付款的,视作进入上市辅导备案阶段 。 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重点拟上市企业于 2018 年 12 月(含 12 月) 前,报浙江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另予以奖励 100 万元; 于 2019 年 10 月(含 10 月) 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被受理,另 予以奖励 100 万元 。
第五条 温州市外的境内 、 境外上市公司住所和纳税统计关系均迁入瓯海, 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 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并视同区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
第六条 重点拟挂牌企业完成中介机构签约的奖励 50 万元, 完成新三板挂牌后奖励 100 万元 。 挂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企业, 并向区金融办申报, 予以奖励 5 万元 。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总规模 5 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 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 1 亿股(含) 以下的,给予垫付 1000 万元; 股本总额超过 1 亿股的,给予垫付 1500 万元 。企业成功上市的,风险共担基金按 “ 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 退出; 未通过 IPO 审核的, 仅收回给予企业的 “ 垫
付金额 ” ,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 。 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 起两年内,未申报 IPO 材料的企业, 按 “ 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 收回 。
企业未通过 IPO 审核的, 申报 IPO 材料前支付给券商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按规定由市财政给予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八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 未有项目审批备案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给予及时补办; 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 在符合城乡 规划的情况下, 企业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给予办理; 若企业现状与城乡 规划不相符, 可专题研究调
整规划 。 涉及税收 、“ 五险一金 ” 缴纳等问题, 税务 、 人力社保 、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做好服务和指导, 全力配合支持出具相关证明 。
第三章 并购重组融资奖励
第九条 成功上市的企业, 首发融资 50%以上投资瓯海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 5 ‰ 予以奖励; 融资额度超过 10 亿元, 并有 50%以上投资瓯海的,可按 “ 一事一议 ” 的方式办理 。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 且融资额 50%以上投资瓯海的, 按资金规模 1‰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 。 重点拟上市企业 、 挂牌企业通过债券形式融资,按照投资到企业金额的 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 。
第十一条 开展并购重组企业( 含区内), 将被并购重组企业的税务关系全部合并至瓯海的, 按照股权交易合同(资产购买合同) 的并购金额的 2%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瓯海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 、 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 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总部在瓯或并购项目回归瓯海的, 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 、 法律咨询 、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 50% 、 不超过 100 万元的事后奖励。 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 50%的贴息奖励, 单个项目 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 累计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 。 其中核心技术应符合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 知名品牌指 “ 世界品牌 500 强 ” 和 “ 中国品牌 100 强 ”。
第四章 发展支持
第十二条 上市企业及重点拟上市企业新建( 投资) 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市重点工程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优先保障厂房 、 供地、 电力 、 科技研发等资源要素的供给 。 瓯海区重点项目库包括 PPP 项目库, 全面向其开放 。 上市公司建设产业园区, 符合条件的予以享受特色小镇政策 。 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可直接进行政府采购 。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 采取 “ 一事一议 ” 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
第十三条 上市企业 、 挂牌企业 、 重点拟上市企业租用办公(生产) 场所的, 在小微企业园等区政府自持物业的场地中给予优先落实 。 根据租赁办公生产场所的合同, 按照每年实缴租金总额的 30%, 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 。
第十四条 企业在上市后 3 年内(含上市当年), 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一年增长 10%以上的新增部分, 由财政部门 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
第五章 高管股东奖励支持
第十五条 自 与三家中介机构签约之日 起两年内,重点拟上市企业或挂牌企业因上市或挂牌需要, 企业股东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比签约前一年增加的, 由财政部门按 90%的比例予以奖励 。
第十六条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 、 股权期权 、 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 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 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 、 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自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 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十七条 引 导上市公司自 然人 、 法人股东将自 然人 、 法人限售 股托管在我区证券机构, 解禁后形成的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由财政部门按 80%的比例予以奖励 。
第十八条 企业上市后, 企业高管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三年内予以全额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与挂牌企业, 为主体住所和税务关系在瓯海, 与券商机构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 计划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