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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温州市瓯海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23 来源: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高端要素资源集聚, 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发展环境, 加快打造产业发展新高地, 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温瓯政发 〔 2017 〕 75 号), 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资金( 以下简称 “ 产业资金 ” ), 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产业和人才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体系的资金 。 

第三条 产业资金包括总部经济 、 科技创新 、 先进制造业 、 建筑业 、 金融服务业 、 商贸业 、 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产业政策以及高端人才 、 项目 引荐等产业促进政策领域的扶持奖励资金 。 

第四条 产业资金的申报主体是在本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 、 依法纳入瓯海区属地统计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瓯海区注册运营的金融类机构, 以及区委 、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含个人) 。 

第五条 产业资金使用遵循公开 、 公平 、 公正的原则, 按照 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或个人) 为主体, 以市场为导向,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择优扶持, 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 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安排, 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 是各领域产业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 负责产业资金项目 的组织实施 、 监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各级财政、 审计 、 纪检监察机关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进行的评价 、 稽查 、 审计和检查 。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 、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 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统计员 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工作突出者另 给予奖励, 具体由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视情落实 。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条件 、 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 、 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 。 

第九条 支持原则:

(一) 申报主体获得的产业资金扶持应与其对我区高端人才集聚 、 科技带动、 产业促进和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影响力相匹配 。 

(二)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项目 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项目 同时申请市 、 区两级产业政策支持, 如资金均由区级财政承担, 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申报主体所属镇街(经济开发区) 负责接受政策申报, 实现政策兑现 “ 一口 受理 、 内部流转 、 集成服务 、 限时办结 ”。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 统一向所属镇街(经济开发区) 递交申报材料(有特殊要求, 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申请的除外) 。 

第十一条 镇街(经济开发区) 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初步审查 。 申报资料不全的, 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 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初步审查后将申报材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复审 。 

第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镇街( 经济开发区) 提交的材料复审后, 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提议召开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 进行审议 。 审议的主要内容为: 根据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 成员对项目的总体判断, 对扶持项目 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审查申报主体有无重复申请, 有重复申请的, 按 “ 从高原则 ” 提出扶持意见 。 联席会议( 或领导小组) 成员组成由区政府另 行发文 。 

第十三条 经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 审定的资金扶持意见通过瓯海区政府门户 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 决定 、 公示结果以及产业资金计划及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 汇总的资料和拨款申请, 按照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追加指标到镇街(经济开发区),再由镇街(经济开发区) 拨付到相关企业或个人 。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产业资金, 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 完整性 、 有效性和合法性签订承诺函, 承担全部责任;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产业资金的合规使用 。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按规定向 业务主管部门 报送产业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 、 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 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 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资金 。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 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各业务主管部门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将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产业资金 。 如在申报 、 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 、 截留 、 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 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 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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