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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瓯海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18-03-23 来源: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一条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 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自落户 当年起, 连续 5 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 前 3 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90%的奖励, 后 2 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 70%的奖励 。

 第二条 银行机构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余额 、 保险公司 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余额全年增量的5%,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风险补助资金, 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 在贷款或承保发生损失后按损失额申 请兑现 。 政策性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转贷给瓯海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每年按月均贷款余额的 0.25%给予政策性银行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 。 

第三条 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做大存贷款规模,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置, 每年区政府对银行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区财政性资金竞争存放评分依据之一, 考核得分占总评分的 40% 。 每年财政安排 100 万元资金用于奖励获奖银行的领导班子 。 

第四条 落户 在瓯海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收资本达到5000 万元及以上,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 按每月最高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 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 按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 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 

第五条 各级政府出资在 20%以上的政府引导性基金落户瓯海, 可按不超过 10%给予配资 。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瓯海企业,投资期限满 1年(含) 以上,按其投资规模 1%的比例给予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投资的区外企业引进到瓯海, 其产业符合发展战略规划的,按其投资额的 2%奖励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第七条 对新设立 、 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 落户之日或获利年度起, 前 2 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 90%的奖励,后 3 年给予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 80%的奖励 。 

第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推动其投资的我区企业成功上市, 投资时间在企业上市申报三个财务年度报表的第一个财务年度之前,且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一个企业上市奖励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500 万元, 有多只基金投资的, 按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 

第九条 在区内的各类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担任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总经理 、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由财政部门按 90%的比例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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