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平台和基地建设奖
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建筑业的共享平台:1.BIM 大数据的信息化平台; 2. 设计研发产品体系平台; 3. 建材采购 、 线上线下, 互联网+平台 。 对建立上述共享平台之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 50 万元(一个企业最高奖励为 50 万元)。
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建筑业公共服务平台:1. 绿色建筑与建筑工业化检测中心;2. 新技术新材料展示中心;3. 融合交流培训的建筑工程学院 。 对建立上述公共服务平台之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 50 万元(一个企业最高奖励为 50元)。
推进 “ 建筑工业化 ” 战略, 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建筑工业化基地, 对于本地建筑企业在本区域内投产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可按销售额的 1%进行奖励 。
第二条 落户奖
对总部搬迁至我区的特 、 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参照《 瓯海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 给予奖励; 对引进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给予 150 万元的奖励; 对引进的工程监理 、 招标代理 、 造价咨询 、 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甲级企业分别给予 70万元的奖励 。
第三条 外出经营奖
实施 “ 走出去 ” 战略, 本区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的, 按企业区外建设项目 对我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80%予以奖励 。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
对首次晋升为特级 、 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 、 100 万元奖励 。
第五条 产值提升奖
(一) 做大做强瓯海区建筑业企业(包括劳务企业和装饰装修等专业企业),对于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5 年内以该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一年增长超过 8%以上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 除特级企业的其他企业, 5 年内以该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一年增长超过 10%以上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 建筑企业对区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奖励参照 《 瓯海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 》 实施 。 瓯海区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评价办法由区住建局制定并进行认定 。
(二)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联合,推进 EPC 工程总承包, 即设计 、 采购 、 施工一体化发展 。 区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实施 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别给予施工总包企业和建筑设计企业30 万元奖励 。
第六条 创优夺杯奖
凡本区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的工程项目 获鲁班奖 、钱江杯 、 瓯江杯、 金瓯杯优质工程奖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 、 30 万元 、 10 万元 、 5 万元; 获全国 、 浙江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 、 15 万元 。 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 、 不同级别奖项的, 按最高级别奖励 。 若本区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施工工程项目获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优质工程奖的, 可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 。
第七条 人才奖
对年度工资薪金 20 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 、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监事会主席 、总经济师 、 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 对于获得区住建系统 “ 十大工匠大师 ” 或 “ 职业技术能手 ” 称号的予以 2 万元的奖励 。
第八条 技术创新奖
对牵头起草国家 、 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 分别给予 30 万元 、10 万元 、 5 万元的奖励, 对参与起草国家 、 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我区建筑业企业, 分别给予 15 万元 、 5 万元 、 3 万元的奖励, 同一标准参与企业较多的只奖励署名前 3 家 。 本区建筑科技项目被评为建设部科技推广项目或评定为国家级工法, 给予奖励 20 万元;被评为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或评定为省级工法, 给予奖励 10 万元 。 获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 、 绿色建筑奖 、QC 成果奖的企业,每项奖励 15 万元 。
第九条 科技引领奖
(一) 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 加快推行工程
总承包和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 引导企业组建 BIM 技术中心,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企业组建 BIM 技术中心(经区住建局认定)的奖励 20 万元 。
(二) 鼓励企业新产品开发和科研成果利用 。 支持建筑企业
与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的合作, 加强科研创新,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企业研发( 技术) 中心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 、 10 万元 。
(三) 鼓励企业信息技术创新 。 鼓励建筑业企业向智能化发展,对当年在软件、 网络建设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 3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投资额 50%奖励( 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20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