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瓯海区注册 、 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财务制度健全 、 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和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技术 、 研发 、 咨询等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
第二条 总部企业奖
满足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的制造业企业, 按照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条 落户奖
(一) 对新落户 的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美元以上 、 3000 万美元以上 、 1 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500 万元 、 800 万元 、 1000 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分三年拨付, 第一年拨付 40%, 第二年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30% 。
(二) 对新落户 的内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7000 万元以上 、 2 亿元以上 、 7 亿元以上 、 10 亿元以上的, 经认定分别给予 500 万元 、 800 万元 、 1000 万元 、 1200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分三年拨付, 第一年拨付 40%,第二年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30% 。
(三) 对新落户的世界 1000 强 、 中国企业 500 强 、 中国民 营企业 500 强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 采取 “ 一事一议 ” 方式给予扶持 。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一) 对首次 “ 小升规 ” 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 50 万元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环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度确定) 。
(二) 对年度新增工业产值 1 亿元以上的; 年度工业产值 1亿元以上 、 且同比增幅达到 15%以上的非总部型制造业企业(集团), 给予企业(集团) 年度新增综合贡献度 10%的奖励 。
(三) 对企业(集团) 当年综合贡献度及缴纳的规费合计首次超 1500 万元 、 2000 万元 、 3000 万元 、 5000 万元 、 7000 万元 、1 亿元, 分别给予 15 万元 、 20 万元 、 30 万元 、 50 万元 、 70 万元 、 10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超 1.5 亿元 、 2 亿元 、 2.5 亿元 、 3 亿元 …… (以此类推),分别给予 150 万元 、200 万元 、 250 万元 、 300 万元 …… (以此类推) 奖励 。
第五条 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补助
(一) 对企业实施 “ 机器换人 ” 在 100 万元以上( 不含税,含 100 万元), 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 10%以上, 且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 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 。 其中, 一般项目按其设备购置 、 软件购置 、 技术转让总投资的 6%给予补助;购置工业机器人 、 3D 打印机的部分或单一项目, 按 15%给予补助; 开展以能源高效化 、 生产清洁化 、 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绿色制造技术改造部分或单一项目的, 按 15%给予补助 。
购置本区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可再增加2个百分点 。
(二) 对企业统计入库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 按项目中设备购置 、 软件购置 、 技术转让总投资额的 15%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第六条 技术创新奖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 、 省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 、 30 万元 、 10 万元奖励 。 对被认定为国家 、省 、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 、 30 万元 、 10 万元的配套奖励 。 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 每年还为瓯海区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 2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
第七条 信息经济扶持
(一) 鼓励企业融合发展, 对引 进智能化制造系统和工厂物联网, 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部分或单一项目, 按智能设备 、 软件投资额的 2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二) 对通过国家 “ 两化 ” 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信息化( 两化融合) 示范企业, 分别给予 50 万元 、 30 万元 、 20 万元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信息化(两化融合) 试点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 、 20 万元 、 10 万元奖励; 对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 10万元奖励 。
第八条 厂房租金补贴
对领军(龙头骨干) 、 高成长型企业进行 “ 零地 ” 厂房租金补助, 亩均综合贡献度达 20 万元 、 30 万元 、 40 万元 、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 月补助厂房租金分别按照每平方米 2 元 、 3 元 、 4元 、 5 元予以补助 。
第九条 人才奖
对年度工资薪金 20 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 、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 、 副董事长 、 总经理 、 副总经理 、 监事会主席 、总经济师 、 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 。 每年对若干名专注主业 、持续创新且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优秀企业家进行授牌表扬 。
第十条 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 、 省 、 市工信( 经信) 部门扶持资金(包括不限于产业转型升级、 技术改造 、 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扶持的制造业企业, 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 100% 、 70% 、 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 万元 、 300 万元 、 100 万元 。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 的有关奖励, 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