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区域政策
区域政策

【"1+1+10"】瓯海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18-03-23 来源: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型企业, 是指工商注册地 、 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 实行独立核算, 以及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1 个 、 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 、 结算 、 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 并符合下列条件 、 标准之一:

(一) 属于世界 1000 强 、 中央大型企业 、 中国企业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 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 、 浙江省100 强企业 、 浙江省经信委发布的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等 。 

1.世界 10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 《 福布斯 》 ( 《 Forbes 》 ) 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 10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 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 、 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6.浙江省百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浙江省企业联合会 、 浙江省企业家协会 、 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向社会公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

7.浙江省经信委认定的隐形冠军企业及培育企业 。 

(二) 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综合贡献度条件 。 

1.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 3000 万元 。 

2.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 1500 万元 。 

3.现代服务业 。 

(1) 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上;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 1000 万元 。 

(2) 批发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 亿元以上;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 500 万元 。 

(3) 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 亿元以上;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 500 万元 。 

(4)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000 万元以上;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度不低于 200 万元 。 

第二条 落户奖 

(一) 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一) 款条件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奖励金额分3 年支付:第 1 年支付 40% 、 第 2 年支付 30% 、 第 3 年支付 30% 。 

1.对内资企业:

(1) 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含) 至 5000 万元的,奖励300 万元;

(2) 实缴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含) 至 1 亿元的, 奖励 600万元;

(3) 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 含) 以上的, 奖励 1000 万元;实缴金额特别大的, 适当考虑增加,但不超过 2000 万元 。 

2.对外资企业:

(1) 实缴注册资本 150 万美元(含) 至 800 万美元的,奖励 300 万元;

(2) 实缴注册资本 800 万美元(含) 至 1600 万美元的, 奖励 600 万元;

(3) 实缴注册资本 1600 万美元(含) 以上的,奖励 1000万元; 实缴金额特别大的, 适当考虑增加, 但不超过 2000 万元 。 

3.对中外合资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按到位时的汇率折算成本币 后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奖励。 

(二) 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 款条件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给予 30% 的落户奖励; 奖励金额分 3 年支付: 第 1 年支付 40% 、 第 2 年支付 30% 、 第 3 年支付 30% 。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 对新落户 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根据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情况,自 认定之年起连续奖励 5 年: 前 3 年给予奖励 100% 、后 2 年奖励 50% 。 

(二) 对已落户 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 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 5 年奖励:前 3 年奖励 100% 、 后 2 年奖励 50% 。 

(三)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若符合本办法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 以其按本办法申请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 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 5 年奖励, 前 3 年 100%奖励, 后 2 年 50%奖励, 但奖励总额应扣减本办法出台前已按市 、 区总部经济政策享受的奖励金额 。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 

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 。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自认定之日 起, 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 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 1000 强 、 中国企业 500 强的, 给予一次性 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 

第五条 人才奖 

总部企业从市外引进高管 、 领军型人才 、 外籍人才, 为其提供人才公寓 1 套,三年免租;或提供房租补贴最高可达 900 元/月; 或提供购房补贴, 在瓯海辖区内购房, 最高给予其房屋评估价 30%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对年度工资薪金 20 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 按照其个人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7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 。 为投资客商在行政审批 、 社保医疗 、 子女入学等方

面,提供 “ 贵宾卡 ” 服务 。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并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其本部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 5 年内 50%的租金补贴, 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本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 按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 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 

第七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 的有关奖励, 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打印本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