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种子资金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区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
2016年1月29日
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机制,鼓励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入孵项目的孵化和成果转化,全面推进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根据《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温瓯政发〔2011〕113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温瓯科〔2014〕20号),规范“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科技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种子资金旨在更好地引进一批高科技项目、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初创期企业发展壮大。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符合科技园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条 资金定位及来源
种子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入驻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内拥有优质孵化项目的企业。种子资金来源于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设发展资金。种子资金初始规模1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 培育对象
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应在科技园孵化器内,税收属于瓯海区征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初创企业。
(二) 基本条件
1.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符合国家及园区产业导向,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或拥有创新的商业模式,创新性较强的企业。企业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企业成立注册资本中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企业,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新办(三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4. 企业计划1年内拥有项目投资需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5.企业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和人才队伍,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员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引进人才和专业团队携成果创业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来科技园入孵,给予优先支持。
7.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属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 支持方式及额度
种子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在符合支持对象范围内,其资助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8万元。根据企业团队情况、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前景、创新程度、现有技术情况等综合因素,专家综合评分按ABC不同等级进行评定。对高校落户科技园企业以及特别优秀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一)符合我区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军人才”或团队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具有高附加值、高效益项目,具有自主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或拥有创新商业模式,专家综合评分为A类,资助额度为8万元;
(二)国内外较高学历人才或团队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产业化前景良好,专家综合评分为B类,资助额度最高为5万元;
(三)国内外科技人员或团队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产业化前景好,专家综合评分为C类,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第五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设立种子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种子资金拨付进行决策、监管。
(二)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为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种子资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的企业或拟注册企业进行考察评分,帮助资金补助的等级评定,协助领导小组审定申报企业或拟注册企业。专家评审小组至少由技术、经济、管理等行业方面的专家对企业或拟注册企业进行审核,并由专家提交审核评估意见。
受委托的专家必须做到:不越权,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受托方的监督检查;不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接受评审服务对象的宴请;做好保密工作;与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条 受理立项程序
种子资金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评审下达的方式。遵循决策、管理与评审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一)申请企业或拟注册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种子资金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他材料。
(二)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由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组织评审,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种子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依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报告及立项建议。
(四)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资助企业名单。
(五)资助企业名单在瓯海区科技局及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网上进行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若公示无异议,由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资助经费文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种子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拟注册企业申领种子资金时补交);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拟注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已注册企业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项目预算报告(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另提供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
(六)《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种子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并提交原件审核,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资料由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受理,实行档案管理。
第八条 资金拨付
种子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由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将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分2次拨付,企业签署种子资金项目实行承诺书后拨付80%,完成种子资金项目实行承诺书第一年计划进度目标后拨付20%。种子资金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
企业完成种子资金项目实行承诺书第一年计划进度目标后,由企业向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提交种子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经费使用财务报告、项目完成绩效表、涉及计划进度目标完成的技术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报告、知识产权、发票等情况证明)等资料,经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完成种子资金项目实行承诺书第一年计划进度目标,由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拨付余款。
第九条 监督与管理
(一)种子资金由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对种子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二)种子资金专款专用;种子资金评审会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费支出,需在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管理经费中单独明细列支。
(三)各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用种子资金。企业须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种子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套用种子资金等严重违约行为的,企业法人、团队成员将被列入信用征信系统进行备案,并追究企业和企业法人的相关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种子资金终止发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培育对象的;
(二)没有完成种子资金项目实行承诺书计划进度目标;
(三)其他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种子资金发放原则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