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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 促进梧白功能区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03-06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促进瓯海区梧白功能区城市化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两轮驱动,以“创新、创意、创业”为主题,加快推进“优二兴三”战略,注重科学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快创新要素集聚,加快发展创意产业, 

 

激发创业活力,全面推进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打造温州现代科技城,改造提升梧白城市功能区,促进瓯海城市有机更新与产业转型升级,助推“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瓯海区梧白城市功能区即温州市大学科技园规划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单位。

三、产业导向 

按照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产业导向,并区分禁止、淘汰、允许、鼓励四个类别进行引导。

(一)禁止类:园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企业单位应予关闭。

(二)淘汰类:园区内不符合温州市大学科技园产业导向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淘汰。

(三)允许类:园区内允许部分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项目作为配套进驻园区,其规模和总量应根据园区规划及实际予以控制。

(四)鼓励类:大力引进“三创”要素、大学元素和高端产业,大力扶持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入园发展。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包括工业设计、广告策划、信息服务、动漫游戏、物联网应用、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现代传媒、教育培训、文 

化休闲旅游、文化会展等。适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激光产业、新能源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等。

四、入驻条件 

入园企业单位须经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管委会批准入园,要符合国家政策相关规定,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低污染、低能耗、高产出的知识密集型企业。

(二)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开发条件,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四)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五、扶持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搭建公共平台、设立种子资金、项目补助、成果奖励、企业孵化等方面,确保为入园企业和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创意、创业环境。

2、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新办企业,通过“优二兴三”方

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自功能转变5年内,以上年度缴纳税收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长部分的50%,用于奖励企业。奖励资金按区、市财政体制落实(奖励的企业限于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和启动区,获得奖励的企业及额度具体由市财政〈地税〉局、市科技局、瓯海区政府、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确定)。

3、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产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土地使用政策。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大学科技园建设。利用现有的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发展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项目,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瓯海区政府批准,在土地性质不改

变的前提下,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其土地收益金收取按市有关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规定执行。期限届满,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创办第三产业,其室内装修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装修等工程实施必须经园区部门许可,建成后必须经园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三)租金政策。园区内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涉及出租部分,实行房屋租赁租金政府指导价。瓯海区政府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大学科技园房屋租赁租金指导价。大学科技园管委会要掌握一定的房产和土地资源,按照租金减免的方式,提供给入园单位作为孵化发展空间。重点扶持以下四类对象: 

1、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挂牌或设立窗口。

2、鼓励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入园孵化发展,鼓励各类专家、学者、艺术家和大学生在园区内设立工作室。

3、鼓励各类为园区建设提供科技、金融、管理、培训、咨询等服务的机构入驻。

4、用于搭建产品研发、检测、发布、交易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重大项目引进,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四)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形成研发团队和人才集聚高地,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设立瓯海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项目研发资助经费,支持各类人才进驻园区发展。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产业化业绩显著的科技人才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其上交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奖励人才。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人才提供户籍落户、家属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深造培训等服务,支持鼓励人才参政议政。在大学科技园配套区建设人才公寓,优先为入园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五)用电、用水、用气政策。园区内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电、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同价。

(六)投融资政策。积极拓展入园企业融资渠道,帮助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完善科技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园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无形资产和地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符合园区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七)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对园区内新办企业,符合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温州市人- 7 -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121号)规定,给予相应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以及服务保障等优惠政策。

(八)孵化器入园企业的特殊扶持政策。对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入园企业,实行特殊的扶持政策。具体由瓯海区政府另行制订,并颁布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导,成立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定期对大学科技园发展进行研究、督促、检查,形成党委、政府牵头,部门分工明确,高校参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责任。在市委、市政府及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瓯海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城管与执法局、市安监局、市人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消防局、温州电力局等部门单位以及温州医学院、温州大学、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温院校,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具体措施,共同推进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实现梧白功能区的转型升级。

七、其他

本意见由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2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12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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