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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瓯政发〔2011〕 113 号

时间:2014-03-06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 各街道办事处、 泽雅镇人民政府,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区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 充分发挥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综合服务功能, 扶持入园企业发展, 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加速瓯海城市有机更新与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科发高字〔2006〕487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科发高〔2011〕23 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功能定位

孵化器是在区委、 区政府领导下, 由区科技局牵头建设, 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孵化提供场所、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的公益性科技服务平台, 是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入孵条件
入孵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应在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内,税收属于瓯海区征管;

(二) 申请入孵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
(三) 迁入的企业, 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500 万元;
(四) 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中扣除“知识产权” 出资后, 现金部分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 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 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主要从事生产性服务业、 文化创意产业、 现代服务业,包括工业设计、 广告策划、 信息服务、 动漫游戏、 物联网应用、电子商务、 科技服务、 总部经济、 金融服务、 现代传媒、 教育培训、 文化休闲旅游、 文化会展等; 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包括节能环保产业、 信息产业、 激光产业、 新能源产业、 生物医药、新材料、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等;

(六) 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 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七) 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留学人员 、 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 由其本人担任。

第四条 入孵流程

(一)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科技创业者或科技企业向孵化器管理单位递交入孵申请表, 并提供项目 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及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 孵化器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后, 对项目 进行考察, 并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经审核后, 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评审, 确定入孵企业。

(三) 经批准入孵后, 孵化器管理单位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出具准予该企业入孵的文件和相关文案。

第五条 孵化器管理单位为入孵的科技创业者或科技企业 

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 协助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注册等公司设立或变更相关手续;

(二) 协助办理人才引 进、 人事调动、 职称评定等手续;
(三) 帮助和指导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四) 提供有关科技、 经济、 法律、 政策信息及咨询等服务;
(五) 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协助办理专利申请;
(六) 提供物业管理、 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七) 提供通讯、 网络服务;
(八) 提供其它服务。
第六条 入孵科技创业者或科技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财政税收政策

1、 入孵企业以其上年度缴纳税收中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 增长部分的 50%奖励给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作为建设发展基金。 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管理单位根据企业的税收增长情况,予以相应的奖励。

2、 入孵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 其上交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奖励。

3、 入孵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对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经认定后, 自 获利年度起,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 主开发、 生产动漫产品, 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 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 销售自 行开发生产的软件新产品, 按 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8、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1 年第 11 号) 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自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专用设备,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上述条款若国家有新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 租金政策

1、 入孵科研机构场地租金。 国内外高校、 科研院所及国内大型知名企业在孵化器创办科研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挂牌或设立窗口 的, 其用房租金一律全免, 租房面积一般不超过 100 平方米。 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的, 由区科技局进行审核, 视情况予以安排。

2、 入孵企业场地租金。 入孵企业租房面积一般不超过 400平方米,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租金, 第二年起视考核情况按市场标准价 20%-50%收取租金。 超过 400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标准价收取租金。

3、 入孵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 孵化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大学生创业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 50 平方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租金, 第二年起视考核情况按市场标准价 20%-30%收取租金。

4、 入孵中介机构场地租金。 入孵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租房面积一般不超过 50 平方米, 自 合同签订之日 起一内免收租金,
第二年起视考核情况按市场标准价 20%-50%收取租金。 面积超过50 平方米的, 由区科技局进行审核,视情况予以安排。

5、 孵化器用房市场标准价暂按每月 40 元/平方米计算。 该价格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由孵化器管理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融资政策
1、 区政府设立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种子资金,初始规模为 1000 万元, 用于促进入孵项目的孵化和成果转化。 通过对种子期、 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支持, 鼓励创新创业活动, 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优质项目。 种子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式为: 股权投资、 融资担保、 融资补贴等。

2、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入孵企业发展, 引 导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信贷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科技项目 和科技型企业, 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对入孵企业授信, 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 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 采取抵押、 质押、 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

(四) 人才政策

设立孵化器人才专项经费, 主要用于人才工作津贴、 奖励资助、 住房保障、 社会保障、 培养深造等方面, 为人才在孵化器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与保障。

1、 人才津贴

入孵企业人才入选或取得相关人才称号的, 给予享受相应区政府人才津贴,标准如下:

⑴入选省、 市级特聘专家的,分别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0000 元和 5000 元;

⑵入选省“151 人才工程” 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 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的, 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 1500 元;

⑶入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省“151 人才工程” 第二层次、市“551 人才工程” 第一层次培养人员的, 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 1000 元;

⑷入选省“151 人才工程” 第三层次、 市“551 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的,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 800 元;

⑸对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 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 500 元。

上述以外同一层次人才称号人员参照享受, 累计享受区政府人才工作津贴最长期限为 3 年。 同一人 3 年内获得多项人才称号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工作津贴。

2、 奖励资助

⑴入孵企业人才获区级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的, 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并优先推荐参评国家、 省、 市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贴专家、 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各类科学术奖, 获奖的, 视情况给予奖励。

⑵入孵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 区政府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

⑶入孵企业的创新团队被评为区重点创新团队的, 区政府给予一次性 3 万元经费资助。 对入选省级、 市级重点创新团队的,按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和 5 万元。

3、 户籍落户
入孵人才及其家属可在孵化器所在辖区按照户口相关政策
落户 。 不迁户 口、 不转人事关系的, 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居
住证》。

4、 住房保障
入孵企业可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 大学生) 公寓。 公寓租金标准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般不高于同期同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的50%。 公寓租金政府指导价暂按每月 30 元/平方米计算,今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由孵化器管理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入孵人才可优先申购人才保障性住房或申请房租补贴。

5、 家属就业
入孵企业人才中符合条件的高级(副高以上) 人才家属随调工作, 由区人事劳动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对口安置; 其他对象的配偶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联系安置。 高级( 副高以上) 人才在瓯海未落户 的随迁子女是高校毕业生的, 可享受我区户 籍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就业。

6、 子女就学
已办理人才居住证的入孵企业人才子女, 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就近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 并享受就读地户 籍学生同等待遇; 在高中阶段, 可根据原有学业基础,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对应学校就读。 符合条件的高级(副高以上) 人才子女可享受照顾安排。

7、 社会保障
入孵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人才办理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鼓励入孵企业为人才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

8、 参政议政
鼓励入孵企业人才参政议政, 参选党代表、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 遴选部分高层次人才担任党委、 政府专家顾问。

(五) 扶持奖励政策
1、 支持推荐入孵企业申报各级科技型企业、 专利示范企业、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推荐入孵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帮助推荐入孵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参评各级科学技术奖。

2、 鼓励入孵企业组织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活动。 对入孵企业牵头组织的研讨会、 沙龙、 展览等活动, 视情况给予支持; 对参加深圳高交会、 温州科技合作交易会科技交流会及各类行业交易会,视情况给予支持。

第七条 入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 合法经营。 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当遵守孵化器有关规定, 自 觉配合孵化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入孵企业应当 在每季度向孵化器管理单位报送统计报表,每年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 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在孵企业进行考核。 对考
核不合格的, 及时反馈考核意见, 帮助企业分析原因, 寻找对策。根据考核结果, 评选“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优秀创新企业奖”和“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优秀创新人才奖”, 每年评选一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企业毕业
达到下列孵化毕业条件的企业, 应向孵化器管理单位提出毕业申请,由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后准予毕业。

(一) 入孵企业的孵化期从签订合同之日 起开始计算, 一般不超过 3 年(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 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 一般不超过 5 年)。

(二) 入孵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和市场占有率, 年技工贸总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 且有 10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入孵企业。毕业后的企业在瓯海区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生产, 可优先进入与其产业相对应的工业区或开发区。 企业毕业出孵化器后, 除财政贡献奖励部分外不再享受孵化器相关政策及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入孵科技创业者和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孵化器管理单位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退出孵化器: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 超出业务范围, 从事与入驻时申报的项目 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 项目中止或无开发前景的;
(四) 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 对孵化器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又不愿意重新调整的;

 (六) 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器有关管理规定的;
(七)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上报项目实施进度, 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 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孵化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一) 组织领导
孵化器在区委、 区政府及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由区科技局作为牵头责任单位, 会同区委人才办和区发改局、 经信局、 财政局、 教育局、 人力社保局、 住建局、 文广新局、 公安分局、 国税分局、 地税分局、 工商分局、 供电分局、 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 形成合力, 共同推进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设发展。

(二) 服务管理
孵化器管理和日常运营工作由温州东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 建立“温州市大学科
技园孵化器公共服务中心”,设立对外服务窗口,为入孵企业提
供招商、 信息咨询、 知识产权保护、 融资担保、 中介服务、 法律咨询、 财务管理等综合服务。

(三) 资金保障
区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每年出资 1000 万元, 设立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保障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建设。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 人才项经费及搭建公共平台、 孵化企业、 奖励补助、 合作交流、 孵化器管理运营等方面, 确保为入孵企业和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 创意、 创业环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瓯海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试行。 


















主题词: 科技 大学科技园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各工作部门, 区人大、 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 法

院、 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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