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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 建设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14-02-25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为加快推进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建设,在园区创造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促进园区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促进梧白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2〕36号)、《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温委办发〔2011〕105号)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两轮驱动,以“创新、创意、创业”为主题,加快推进“优二兴三”战略,注重科学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快创新要素集聚,加快发展创意产业,激发创业活力,全面推进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打造温州现代科技城,改造提升梧白城市功能区,促进城市有机更新与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瓯海区梧白城市功能区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范围内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 产业导向

按照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产业导向,并区分禁止、淘汰、允许、鼓励四个类别进行引导。

(一)禁止类:园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企业单位应予关闭。

(二)淘汰类:园区内不符合温州市大学科技园产业导向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淘汰。

(三)允许类:园区内允许部分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项目作为配套进驻园区,其规模和总量应根据园区规划及实际予以控制。

(四)鼓励类:大力引进“三创”要素、大学元素和高端产业,大力扶持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入园发展。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包括工业设计、广告策划、信息服务、动漫游戏、物联网应用、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现代传媒、教育培训、文化休闲旅游、文化会展等。适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激光产业、新能源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等。启动区现有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发展要求的,实行搬迁或淘汰。企业应当配合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搬迁和房屋征收、租赁等工作。

第四条 招商对象

重点招商扶持以下五类对象:

1.第一类:各类科研机构。包括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建立科研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挂牌或设立窗口。

2.第二类:各类创新型企业单位。包括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入园孵化发展,鼓励各类专家、学者、艺术家和大学生在园区内设立工作室。辖区内现有企业通过“优二兴三”、“退二提二”方式,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实现转型升级。

3.第三类: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类为园区建设和入园经营单位发展提供科技、金融、管理、培训、咨询等服务的单位入驻。

4.第四类:各类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包括由政府、高校或企业单位投资建立的孵化器、创业园、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为瓯海乃至温州的产业发展提供企业孵化、产品研发、检测、展示、交易等方面服务。

5.第五类:总部经济。包括各类研发创意设计、产品展示、IT产业、文化传媒、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

第五条 入驻条件

入园经营单位要符合国家政策相关规定,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应在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内,税收属于瓯海区征管。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低污染、低能耗、高产出的知识密集型企业。

(三)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开发条件,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发展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入园经营单位须经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管委会(梧白科技城管委会、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公共服务

为入园经营单位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1.对新入园经营单位提供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

2.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3.协助建立科技园创业投资联盟,联系投融资机构提供融资渠道。

4.协助办理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发展计划等项目及技术成果鉴定、登记等,提供人事、财务等多项代理服务。

5.为入园经营单位不定期地举办科技沙龙,提供产品展示会和推介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宣传力度。

6.入园的科技型企业申报专利、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可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扶持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在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以其上年度缴纳税收中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长部分的50%结算给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管委会(梧白科技城管委会、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建设发展基金,再委托给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的税收增长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2.入园经营单位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上交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奖励。

3.入园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新产品,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8.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11号)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上述条款若国家有新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房屋使用政策

鼓励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大学科技园建设。利用现有的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地产资源,用于发展符园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启动区范围内,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企业,统一由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租,在土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其土地收益金收取按市有关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规定与市、区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期限届满,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启动区范围内慈凤西路以南开发建设区块企业用房予以征收。其中,企业合法净用地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上的,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执行;企业合法净用地面积在5亩以下的,采取置换办公用房的形式予以安置。置换办公用房的企业签订协议后自愿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注销,由国土部门收回企业土地使用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创办第三产业,其室内装修等应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装修等工程实施必须经相关部门许可,建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用。

(三)投融资政策

积极拓展入园经营单位融资渠道,帮助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完善科技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园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无形资产和地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提供符合园区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四)租赁政策

启动区范围内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由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单位评估,实行房屋租赁租金政府指导价,具体房屋租赁与补偿方案由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订。

(五)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

设立人才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工作津贴、奖励资助、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培养深造等方面,为入园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与保障。

1.人才津贴。入园经营单位人才入选或取得相关人才称号的,给予享受相应人才津贴,标准如下:

⑴入选省、市级特聘专家的,分别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0000元和5000元。

⑵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的,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500元。

 ⑶入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的,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1000元。

⑷入选省“151 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市“5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的,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800元。

⑸对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每月500元。上述以外同一层次人才称号人员参照享受,累计享受区政府人才工作津贴最长期限为3年。同一人3年内获得多项人才称号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工作津贴。

2.奖励资助。⑴入园经营单位人才获区级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市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贴专家、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各类科学技术奖,获奖的,视情况给予奖励。⑵入园经营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⑶入园经营单位的创新团队被评为区重点创新团队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3万元经费资助。对入选省级、市级重点创新团队的,按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3.户籍落户。入园人才及其家属可在园区所在辖区按照户口相关政策落户。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

4.住房保障。入园经营单位可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公寓租金标准实施政府指导价,一般不高于同期同地段房屋租赁市价的50%。入园人才可优先申购人才保障性住房或申请房租补贴。

5.家属就业。入园经营单位人才中符合条件的高级(副高以上)人才家属随调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对口安置;其他对象的配偶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联系安置。高级(副高以上)人才在瓯海未落户的随迁子女是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我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就业。

6.子女就学。已办理人才居住证的入园经营单位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就近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就读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高中阶段,可根据原有学业基础,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对应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高级(副高以上)人才子女可享受照顾安排。

7.社会保障。入园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入园经营单位为人才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

8.参政议政。鼓励入园经营单位人才参政议政,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遴选部分高层次人才担任党委、政府专家顾问。

(六)用电、用水、用气政策

园区内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电、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同价。

(七)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对园区内新办企业,符合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1〕121 号)规定,给予相应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以及服务保障等优惠政策。

(八)其他重大项目入园的特殊扶持政策重大项目引进,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启动区建设在区委、区政府及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牵头责任单位,会同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人才办、区征收办、区公安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区工商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供电分局、区公安消防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的建设。

(二)优化服务管理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的具体管理和日常运营工作由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公司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建立“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公共务中心”,设立对外服务窗口,为入园经营单位提供招商、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担保、中介服务、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等综合服务。

(三)加大资金保障

设立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入园经营单位发展和园区环境建设,确保为入园经营单位和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创意、创业环境。

第九条 本办法由瓯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 大学科技园 若干意见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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