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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2-25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土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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